安徽泛湖环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新工艺、新产品研发奖励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污水处理技术人员的技术创新,促进新工艺、新产品研发成果的商品化转化,充分发挥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完善安徽泛湖环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的奖励机制,特制订本奖励办法。
第二条
工程中心支持、鼓励并引导所有技术人员从事污水处理新工艺、新产品的引进吸收、自主研发,以及对原有工艺、产品的技术升级、技术改造等工作,并对创造重大经济和社会效益的技术人员和团体给予物质奖励。
第三条
本奖励办法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本着公开、公正、公平的精神进行技术评审和奖励授予。
第四条
工程中心综合办公室负责组织对本奖励办法适用范围内的技术成果的鉴定评审工作。
第五条
本奖励办法不设定评奖周期,以个人或研发小组为主体,所有取得符合本奖励办法适用范围的技术成果均可适时申报。
第二章
奖励范围
第六条
该奖励办法规定凡采用先进工艺、设备、材料等进行的新工艺、新产品技术引进、技术研发、技术创新,以及对原有工艺、产品的技术升级、技术改造等项目,都可以列入奖励范围。对项目分为“项目来源”、“技术水平”、“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成本控制”“进度控制”等项,进行百分制评定。
1、自主创新,研究开发出国内目前没有的新工艺、新产品项目;
2、引进、消化、吸收、应用国内外先进工艺与产品,开发出国内目前没有的新工艺、新产品的项目;
3、获得国家发明、实用新型专利的项目;
4、对国内现有产品性能有重大提升的技术升级、技术改造项目;
5、工程中心立项实施的研发项目;
6、在工程建设、设备集成、污水厂运营等项目的实施过程中,产生显著节能降耗、节约成本或产生明显社会效益的新施工、运营工艺、新管理方法等。
第三章
奖励办法
第七条
奖励对象:取得符合本办法“第六条”中规定的奖励范围内的技术成果的技术人员或研发小组。
第八条
奖金提取办法:
1、自主创新研发的技术成果,奖金额度与所研发的新工艺、新产品的经济效益挂钩,实行分级分批奖励:
(1)
自新工艺、新产品投放市场后,从销售的第一台套新工艺、新产品的合同额中提取10%作为奖金,一次性奖励相关技术人员和研发小组。
(2)
自第一台套新工艺、新产品销售出去后的24个月内,按当年销售的新工艺、新产品实际利润的10%提取奖金,每个财务年度年终发放一次。
(3)
自第一台套新工艺、新产品销售出去后的第25~48个月内,按当年销售的新工艺、新产品实际利润的5%提取奖金,每个财务年度年终发放一次。
2、引进技术研发的技术成果,奖金额度与所研发的新工艺、新产品的经济效益挂钩,实行分级分批奖励:
(1)
自新工艺、新产品投放市场后,从销售的第一台套新工艺、新产品的合同额中提取5%作为奖金,一次性奖励相关技术人员和研发小组。
(2)
自第一台套新工艺、新产品销售出去后的24个月内,按当年销售的新工艺、新产品实际利润的10%提取奖金,每个财务年度年终发放一次。
(3)
自第一台套新工艺、新产品销售出去后的第25~48个月内,按当年销售的新工艺、新产品实际利润的5%提取奖金,每个财务年度年终发放一次。
3、获得国家发明专利的技术成果,一次性奖励申请人2000元/人·次;获得国家实用新型专利的技术成果,一次性奖励申请人1000元/人·次。
4、对国内现有产品性能有重大提升的技术升级、技术改造成果,根据贡献的大小,一次性奖励相关技术人员500~3000元/人·次。
5、对于承担工程中心立项实施的研发项目的课题组,在项目实施期内,每个财务年度年终一次性奖励3000~5000元。
6、在工程建设、设备集成、污水厂运营等项目的实施过程中,产生显著节能降耗、节约成本或产生明显社会效益的新施工、运营工艺、新管理方法等,项目完成后一次性奖励相关人员500~5000元。
第九条 若出现以下情况,可减少奖励直至取消奖励:
1、未能按计划完成研发项目或进度计划。
2、研发经费超出预算。
3、伪造材料,虚报研发成果。
4、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窃取他人研究成果。
第十条
奖金发放:
1、申报奖励的技术成果经鉴定评审后,由工程中心综合办负责统计并提请奖金额度,经工程中心专家委员会审核后报工程中心领导核准。
2、奖金额度经工程中心领导核准后,由综合办负责办理相关财务手续,并将奖金发放给相关技术人员或研发小组负责人。
3、研发小组负责人负责本小组内技术人员的奖金分配,并应将奖金分配的人员和比例登记成册,报综合办备案。
第四章
奖励申报及评审
第十一条
奖励申报:凡符合“第六条奖励范围”中规定的技术成果均可申报奖励。由技术成果所有个人或研发小组负责人提出申请,填写《新工艺、新产品奖励申报表》,形成书面材料报所在部门或(分子公司)审核后上报工程中心综合办。
奖励申报材料包括:技术成果说明书、所在公司/部门领导推荐书、相关证书,以及其它的说明材料等。
奖励申报统一表格见附件1。
第十二条
评审程序:
1、综合办在收到奖励申报材料后,首先对奖励申报材料进行预审,并将奖励申报材料在工程中心内网发布,接受群众评议。
2、综合办将预审意见及群众评议意见汇总后报工程中心审核,并适时召集工程中心专家委员会对申报材料进行鉴定评审。
3、综合办将整理的鉴定评审结果和奖励金额报工程中心审批。
奖励申报评审表见附件2。
第十三条
同一技术成果可根据“第六条”中规定的奖励范围申请多项奖励。
第十四条
获得本办法奖励的技术人员或研发小组,可直接申报公司“优秀技术人才奖”和“优秀技术团队奖”。
第五章
经费保证
第十四条
本办法奖励资金来源有:
1、工程中心技术奖励基金。
2、本办法规定的从新工艺、新产品销售额中提取的奖金。
3、工程中心按研发项目经费总额的5%提留部分。
4、其它合法的资金来源。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研发项目申报办法由公司综合办公室另行制定,经中心主任批准后实施。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工程中心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工程中心批准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安徽泛湖环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新工艺、新产品奖励申报表
申报 奖项 |
□
自主创新研发技术成果 □
引进技术研发技术成果 □
专利 □
技术升级、改造 □
公司立项研发项目 □
工程建设、设备集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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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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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人 资料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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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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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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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学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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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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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职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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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小组成员资料 |
序号 |
姓名 |
所在部门 |
主要工作 |
为本项目服务时间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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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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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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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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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成果简介 |
项目来源: 技术水平: 成本控制: 进度控制: 经济效益: 社会效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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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部门负责人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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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安徽泛湖环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新工艺、新产品奖励申报评审表
申报 奖项 |
□
自主创新研发技术成果 □
引进技术研发技术成果 □
专利 □
技术升级、改造 □
公司立项研发项目 □
工程建设、设备集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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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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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成果简介 |
项目来源: 技术水平: 成本控制: 进度控制: 经济效益: 社会效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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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委员会专家评审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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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 评定 |
总得分: |
项目来源: 技术水平:
成本控制: 进度控制:
经济效益: 社会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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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综合评定中各项得分按满分100分计,总得分为各项得分累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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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